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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9.06.02 經授務字第099005874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之按日連續處罰規定,目的在督促行為人排除因其違
規盜、濫採土石所遺留坑洞造成環境污染、公共安全危害之現狀,使其履
行所負行為義務
主    旨:請釋有關「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9 年 5  月 20 日府建土字第 0990133261 號函。
          二、土石採取法立法意旨係為合理開發土石資源,維護自然環境,健全管
              理制度,防止不當採取土石行為造成相關災害而制定,合先敍明。
          三、旨揭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
              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規定,目的在督促行為
              人排除因其違規盜、濫採土石所遺留坑洞造成環境污染、公共安全危
              害之現狀,使其履行所負行為義務。本條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其期
              間係自主管機關限定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之期限屆滿以後至確認義務
              人已遵行為止,罰鍰額度並得依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審酌
              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裁處之。
          四、另有關請釋按日連續裁處罰鍰部分得否由貴府逕自裁量一節,請逕依
              上揭條文規定及說明辦理,另按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後段規定,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據此,貴府自得考量事實狀況代為履行,並向行為人請求給付代履
              行之費用。至於處理坑洞回填執行程序,請參酌「陸上盜濫採土石坑
              洞善後處理計畫」規定辦理。
正    本:高雄縣政府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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