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06.30 台內地字第0930074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如已清算完畢者,查明清算之財產歸屬後得通知當事 人辦理地籍調查;如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者,因視為尚未 解散,地籍調查通知則係向公司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要 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地籍調查通知方式。 內 容:一、查「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 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 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 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 …」分別為公司法第 24 條、第 5 章股份有限公司第 12 節清算第 330 條、第 332 條、民法第 42 條第 1 項所明定。本案旨開地號 土地之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為「○○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既經 貴局查明已解散,本案宜先向法院查詢,如該土地已清算完結,應查 明其清算後之財產歸屬,再通知當事人辦理地籍調查。 二、復查「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對於機關 、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 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 其住居所行之。」為公司法第 25 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 及同法第 72 條第 2 項所明定。本案如經查明前開股份有限公司尚 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即視為尚未解散,是以對於該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為公文書之送達者,應依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 法務部 92 年 12 月 4 日法律字第 0920050060 號函及 90 年 6 月 6 日(90)法律字第 019616 號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