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財政部賦稅署 99.07.09 台稅六發字第099040962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4  項所稱「已開始執行」應有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第 3  項所稱「已開始執行」之適用
主    旨: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得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3  項關於「已開始
          執行」之規定疑義。
說    明:三、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3  項對於同條第 1  項所稱已開始執行之情
              形已有明定,又稅捐稽徵法第 1  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
              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準此,既稅捐稽徵
              法未就該法第 23 條第 4  項所稱「已開始執行」予以明定,自有行
              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