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經濟部 97.08.05 經商字第097020963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
要  旨: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仍繼續存在
全文內容: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
          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至具體個案如何之處,請本於職權逕為卓處,倘仍涉有訴願法及行政程
          序法之適用疑義,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或法務部意見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