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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11.01 法律字第101031090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所定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故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
育機構,而具有機關地位,應屬公務機關
主    旨:有關各級公私立學校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宜屬公務
          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12 月 5  日臺電字第 1000214976 號函。
          二、按本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
              政法人(本法第 2  條第 7  款參照)。準此,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
              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本法之公務
              機關。至於非由各級政府設置之私立學校,則屬本法之非公務機關(
              本部 100  年 12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0025794  號函意旨參照)。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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