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1136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等規定參照,農會公益社團法人,除有依法 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情形外,應適用非公務機關規定,如依法辦理會員 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應係基於「法人對會員之內部管理」特定目的且符 合上述規定而得蒐集會員戶籍資料,並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主 旨:函詢農會辦理會員會籍清查業務,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 有無牴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6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1010212064 號函。 二、按本部 99 年 2 月 22 日法律字第 0999004258 號函,係針對漁會 法第 15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10 條已明定「區漁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 員戶籍資料」,故認為區漁會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 ,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於公權力行使之範圍內,屬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本法)所定之公務機關。惟查,農會辦理會員會籍清查派員至 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因無類似上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 及認定辦法」第 10 條規定可資適用,故非屬「依法令行使公權力」 是以,農會不得援引上開本部函作為適用本法有關公務機關規定之依 據。至於農會有無其他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來函並未 詳細說明,尚難一概而論。 三、又農會係公益社團法人(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2601 號判決 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3 年 9 月 24 日農輔字第 0930144750 號函 參照),除有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外,當應適用本法有 關非公務機關之規定。如係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6 條規定,農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則應係基 於「法人對會員之內部管理」(代號 052)之特定目的,且符合本法 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通 說認為社團法人與新社員間係契約關係,參王澤鑑,民法總則,第 143 頁,及鄭玉波,民法總則,第 177 頁),而得蒐集會員戶籍資 料,並得依本法第 20 條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 利用。另來函所詢係由農會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並 非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或請求提供戶籍資料,則戶籍法及其相關法規如 何配合規定或適用,因貴部為戶籍法之主管機關,仍請本於職權審認 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