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12.06 內授消字第101082589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瓦斯行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規定使用偽造合格標示者,參照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以以查獲 違規事實當時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主 旨:貴局函詢查獲瓦斯行使用偽造合格標示之違規情事,其負責人變更時,裁 處對象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101 年 11 月 19 日高市消防危字第 1 0134924100 號函辦理。 二、貴局查獲瓦斯行之液化石油氣容器附加偽卡,係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 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應於液化石油氣容 器檢驗期限屆滿前送往檢驗場進行定期檢驗之規定,按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 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 他組織。」是以行政罰的對象係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故 應以查獲違規事實當時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