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6.11.06 經商字第096006467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罰疑義
全文內容:按一事不二罰原則,係禁止對「同一行為」施以多次同性質處罰之原則。 是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如因行為單一, 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 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如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 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 法,以達行政目的,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業已明定。所 詢商業同時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都市計畫法之一行為或數行為認定,乃具體 個案之認定審酌範疇,請本於職權卓處,如仍有疑義,因涉及行政罰法之 適用,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