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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6.11.06 經商字第096006467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罰疑義
全文內容:按一事不二罰原則,係禁止對「同一行為」施以多次同性質處罰之原則。
          是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如因行為單一,
          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
          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如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
          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
          法,以達行政目的,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業已明定。所
          詢商業同時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都市計畫法之一行為或數行為認定,乃具體
          個案之認定審酌範疇,請本於職權卓處,如仍有疑義,因涉及行政罰法之
          適用,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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