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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6.02.06 經商字第096020077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
要  旨:
緩起訴乃附條件不起訴處分,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宜
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
全文內容:電子遊戲場既涉有以賭博為常業,事證明確,雖經檢察官審酌為緩起訴處
          分,自得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 31 條前段之規定,處電子遊戲場之負
          責人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停業。
          依據法務部 95 年 3  月 16 日法律字第 0950009542 號書函,緩起訴乃
          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亦即是不起訴處分的一種,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後,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
          規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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