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606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15 條、公司法第 210 條等規定參照,公司如為 踐履股東名簿備置義務,而有蒐集股東個人資料必要者,應屬「非公務機 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得免為告知義務
主 旨:有關民眾吳小姐詢問中小企業使用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是否包括股東一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2 月 14 日經商字第 10100714820 號函。 二、有關貴部 101 年 9 月 19 日經商字第 10102434240 號及同年 1 2 月 5 日經商字第 10102443020 號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 簡稱本法)」實施後,公司法相關規定涉及個人資料保護部分應如何 因應乙節,業經本部 101 年 12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100191390 號函復在案,合先陳明。 三、次按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 15 條或第 19 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 事項:…。」同條第 2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 之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 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故如公司為踐履公司法第 210 條第 1 項揭示之股東名簿備置義務,而有蒐集股東個人資料之必要者,應屬 上開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之情形 ,得免為告知義務。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