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1.23 台內民字第10200849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地方民選首長如因政務活動、禮儀民俗或為民服務事項而參加民間婚喪喜 慶活動者,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0、11 條等規定;如首長參加民間 婚喪喜慶活動係屬私人行程者,則應於辦妥請假程序後方得為之
主 旨:有關函詢地方民選首長於上班時間參加民間婚、喪(點主儀式)喜慶活動 ,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及差勤相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12 月 14 日府民行字第 1015104957 號函。 二、案經會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 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第 12 條規定:「( 第 1 項)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 假。(第 2 項)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復查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 18 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 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再查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前段規定:「直轄 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合先敘明。 三、爰旨揭人員於上班時間參加民間婚、喪(點主儀式)喜慶活動,如屬 政務活動、禮儀民俗或為民服務事項,則尚無違前開公務員服務法相 關規定;惟若屬私人行程,則仍應依前開請假規則規定辦妥請假事宜 。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部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