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2.26 法律字第102035017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0 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擬就該條為「補充規定 」,如並非以修法方式而係以函分行方式為之者,似屬執行法律細節性或 補充性規定,性質似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政規 則」符合,惟就內容似有相關疑義應予釐清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0 條所稱之各主管機關係指何機關等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1 年 9 月 12 日總處組字第 101005023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 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其可分為二類,第一類為「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 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第二類為「為 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 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本法第 159 條第 2 項)。 三、查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 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第 1 項)前項施行細則,屬於中央 機關者,送主管院備查;屬於省(市)以下機關者,送省(市)政府 備查。(第 2 項)」係概括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並 明定其備查程序。本件來函說明二略以,貴總處擬就本條例第 20 條 為補充規定:「交代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至備查程序 ,總統府或國家安全會議所屬機關應分別函送總統府或國家安全會議 備查,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應分別函送各主管院備查;至直轄市政 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宜比照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之精神,屬法律授權訂定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權責機 關(貴總處)備查。」上開所稱「補充規定」如並非以修法方式而係 以函分行之方式為之者,似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性質 似與本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符合。惟就上 開「補充規定」之內容,似有下列疑義應予釐清: (一)本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稱「各主管機關」,如僅指「中央二級 或相當二級機關…」,解釋上似排除同條第 2 項「主管院」,惟 查現行法制上,司法院依本條例第 20 條之授權,即訂有「司法院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又補充規定擬排除主管 院訂定施行細則之考量為何,貴總處來函似未敘明。是以,本條例 第 20 條所稱「各主管機關」,是否宜包括中央一級機關在內,而 該中央一級機關所訂施行細則,則無需再經備查程序,建請卓酌。 (二)本條例第 8 條、第 19 條亦有「主管機關」之用語,則上開補充 規定「交代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是否僅限於第 20 條,或及 於其他規定,宜予釐清並明定之。 四、貴總處擬作成上開「補充規定」,係為使「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施 行細則之權責明確,惟仍建請考量下列事項,就本條例是否應以修法 方式全面檢討,再予慎酌: (一)本條例前次修正係於 42 年,距今已有相當時日,於今觀之,本條 例有無立法疏漏或不合時宜情事(例如:第 18 條「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第 20 條第 2 項「省(市)以下機關」等)? (二)本條例是否適用於總統、副總統、民選首長及各級民意機關? (三)公務人員之交代,究其性質,似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法制 上似宜授權由權責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施行細則,俾各機關一體適用 。倘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施行細則,是否可能產生適用不同 法規之分歧結果? (四)又如認為有一體適用統一訂定之需要,於現行第 20 條規定下,如 由行政院或貴總處訂定「補充規定」或本條例施行細則,得否拘束 其他各院及所屬各機關?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