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3.28 法律字第102035028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為法律解 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 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業務分工為之
主 旨:關於民眾檢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 法)管轄權歸屬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卓處。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3 月 15 日經授工字第 10220407000 號函(兼復 新北市政府 102 年 2 月 22 日北府經司字第 1021286446 號函) 。 二、按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 ,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 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 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因此,個資法規定各該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本部則為個資法之法律解釋主管機關 。至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 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合先 敘明。 三、本案被民眾檢舉違反個資法之非公務機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其公司登記資料,其所營事業涉及「機械器具批發業」(行政 院主計總處分類代碼:464)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620) 、 「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712) 、「專門設計服務業」(740) 、「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760) 、「機械設備租賃業」 (771) 、「電腦、通訊傳播設備及電子產品修理業」(952) 等行 業,與貴部法定職務密切關聯較高。準此,本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屬貴部(行政院 101 年 10 月 22 日院臺法揆字第 101006119 5 號函、同院秘書長 101 年 5 月 28 日院臺法字第 1010132521 號函參照),惟本案地方政府是否有管轄權,以及與貴部間權限如何 劃分,請本於職權認定。 正 本:經濟部、新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