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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 92.01.08 院臺規字第092008055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
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委辦事項
主    旨:所請釋示貴府(臺南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
          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案件,其訴願管
          轄機關應為何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 91 年 12 月 22 日府行法字第 0910211779 號函。
          二、按訴願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
              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
              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 4  條
              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另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本法所稱「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
              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
              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查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為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所定之地方自治團體,而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機關,分屬不同
              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
          三、次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前段規定,有關縣(市
              )政府辦理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其業務劃分,原應由縣(
              市)政府建設局、工務局或農業局(科)辦理,惟為因應實際作業需
              要,縣(市)政府得依同條款後段規定,將上開辦理公共設施完竣地
              區範圍之勘定權限,委由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性質,應屬地
              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委辦事項」,則有關該等事件之
              訴願,自應依訴願法前開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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