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2.01.08 院臺規字第092008055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 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委辦事項
主 旨:所請釋示貴府(臺南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 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案件,其訴願管 轄機關應為何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 91 年 12 月 22 日府行法字第 0910211779 號函。 二、按訴願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 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 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 4 條 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另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本法所稱「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 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 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查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為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所定之地方自治團體,而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機關,分屬不同 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 三、次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前段規定,有關縣(市 )政府辦理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其業務劃分,原應由縣( 市)政府建設局、工務局或農業局(科)辦理,惟為因應實際作業需 要,縣(市)政府得依同條款後段規定,將上開辦理公共設施完竣地 區範圍之勘定權限,委由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性質,應屬地 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委辦事項」,則有關該等事件之 訴願,自應依訴願法前開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