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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長 94.07.07 院臺訴字第09400875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中央機關授權所屬機關代為決行之處分時,其處分書所蓋機關印信及首長
職章應與處分之名義機關一致
主    旨:請轉知所屬機關於授權代為決行之處分時,其處分書所蓋機關印信及首長
          職章應與處分之名義機關一致,請 查照。
說    明: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94 年 6  月 23 日 94 年度第 23 次會議審理訴願
          案件,有中央機關授權所屬機關代為決行之處分,其所蓋機關印信及首長
          職章與處分之名義機關不一致,不符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前段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四、處
          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之情事,為避免各機關於授權所屬機關
          代為決行之處分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請轉知所屬
          機關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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