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4.12 法律字第1020350234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局為對特定及非特定車輛進 行同步分析,請求政府單位提供計程階段所有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行紀錄 資料,有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宜視就所蒐集「非特定車輛」 資料內容,或所蒐集資料與「特定車輛」資料間經由同步調查、比對及分 析後呈現內容與所欲達成特定目的「刑事偵查」間有無正當合理關聯加以 判斷
主 旨:有關貴局提供高速公路行車紀錄資料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作為刑事 偵查使用,其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之疑義,復說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1 月 21 日業字第 1020002194 號函。 二、本部 101 年 11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103109010 號函請先予參照 ,合先敘明。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 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換言之,蒐集個人資料究有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須以該 資料所可能呈現內容與蒐集之特定目的間有無正當合理關聯性為斷, 如無,則不得蒐集之。例如戶政機關蒐集民眾個人資料,其特定目的 是「戶政及戶口管理」,如果與上開目的無關之個人資料,如病歷, 財務狀況與前科資料等,因與戶政及戶口管理無合理之正當關聯,戶 政機關即不得蒐集。來函所詢,刑事警察局為針對特定及非特定車輛 進行同步分析,請求貴局提供計程階段所有車輛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行 紀錄資料乙節,此舉有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宜視刑事警 察局就所蒐集「非特定車輛」之資料內容,或所蒐集之資料與「特定 車輛」資料間經由同步調查、比對及分析後呈現之內容與其所欲達成 之特定目的「刑事偵查」間有無正當合理之關聯加以判斷,例如可藉 由所蒐集之上開資料透過同步調查、分析、比對後得以發現「非特定 車輛」使用人與「特定車輛」使用人共犯可能性;或得以發現於特定 時段經過高速公路之使用「非特定車輛」人士與「刑事偵查」所欲蒐 集之證據資料、事實有關等,斟酌該資料所呈現內容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間有無正當合理關聯性。至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面蒐集包 含非刑事案件同步分析之車行紀錄資料,其必要性如何,貴局宜參酌 上開說明本於權責予以審認,如於判斷上仍有疑義,應請刑事警察局 就二者間之關聯性、必要性(範圍)說明以供貴局審認。 正 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副 本:交通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