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102.03.01 臺教人(三)字第10200295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要 旨:
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 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故教師出勤管理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 處理
主 旨:所詢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 進修事項及日數期間,如因學校行政工作需要,帶隊參加比賽或參與業務 評鑑等活動,可否由校長指派返校並於半年內補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2 年 1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020026856 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 18 條之 1 授權訂定教師請假假別、 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之處理等相關事項,爰有關教師差 假係依上開規則規定辦理。復查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 理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是以教師出勤管理係屬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權責。 三、次查本部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公立中小學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 3 點第 1 項規定:「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一)返校 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 或協助之事項。(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 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 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 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第 4 點規定:「…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 2 日 至 7 日。」第 5 點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 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另查本部 95 年 12 月 18 日台 人(二)字第 0950183665 號函轉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 考字第 0950064871 號函略以,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 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 「時」為計算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 責處理。 四、旨揭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卓處。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