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5.06 法律字第102035044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請求確定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乙案」之處理情形及研析意 見
主 旨:有關黃○店等 6 人請求確定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處理情 形及研析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依鈞院 102 年 4 月 22 日院臺經議字第 1020024394 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辦理。 二、本部於 102 年 4 月 29 日下午邀集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 第五河川局、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 局開會研商(如附件 1),各相關機關所提意見(含會議中發言及 102 年 5 月1 日下班前所提補充資料)如下: (一)經濟部水利署(如附件 2) : 1.在臺灣省政府水利局時期,很多海堤係由水利局負責治理、興建 後,交由各相關權責機關(例如縣市政府)管理。本件 83 年建 造之目的為何,已不可考,惟依現行海堤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 ,堤身以外之海堤區域係由縣市政府管理,水利署及河川局只管 理海堤區域內之堤身部分,且本件事故地點不在 96 年公告之海 堤區域內,復以松子溝係縣政府之縣管排水,故就法律上而論, 本件事故地點之管理機關應為嘉義縣政府。 2.本案有關嘉義縣海堤區域公告(一般性海堤)係於 96 年 5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0962020270-273 號(共計 4 張函)由經濟部 (水利署代辦部稿)公告相關公告圖資成果在案。其中第 09620 20271 號正本函給嘉義縣政府,於函中有清楚敘明請轉交給有關 鄉鎮公所揭示並公開閱覽,另劃入海堤區域內之土地,請依水利 法及海堤管理辦法規定管理。 3.本案係依據海堤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一般性海堤(用於維 護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海堤)之公告,均符合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7 款等劃設規定原則;本案有關蔡員事故 地點經查位於海堤圖籍第 38 號圖,其公文與成果圖籍一併隨上 揭公文函轉至嘉義縣政府水利、地政及都計單位收存並列為業務 移交接管項目。 (二)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如附件 3): 1.依經濟部 96 年 5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09620203270 號公告 白水湖海堤、網寮海堤範圍即不包含松仔溝橋及兩端引道、上游 水閘門。本案事故地點未位於海堤區域內。 2.該局 101 年 4 月 10 日水五規字第 10103010980 號函紀錄 結論係指代為管理水閘門,並不包含松仔溝橋及兩端引道。本案 事故依請求權人所提出之原因係因銜接松子溝橋南側防汛道路下 陷致使道路與橋面產生高低落差,目前仍由該局管理之閘門構造 物與本案所提之防汛道路並非閘門之附屬建造物,其與閘門之操 作與功能並無關聯。 3.該局 101 年 12 月 28 日水五管字第 10150208200 號函復東 石鄉公所 101 年 12 月 17 日嘉東鄉建字第 1010014150 號函 ,係指將彙列 102 年度海堤維護計畫研辦,惟經查該處松仔溝 橋及兩端引道並非該局管轄海堤範圍,故該處道路路面之落差自 應由嘉義縣政府辦理改善。 4.縱使該路段於 83 年由臺灣省水利局建造完成,倘若完成至今尚 無相關移交接管資料,依照行政院 73 年 10 月 30 日台 73 法 字第 17670 號函、法務部 86 年 5 月 14 日(86)法律字第 13599 號函釋案例,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嘉義縣政府。 (三)嘉義縣政府(如附件 4): 1.本件事故地點之道路係於 83 年 1 月由臺灣省水利局建造,嗣 因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經濟部水利署承受原臺 灣省水利局之業務,依海堤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並由各該海堤所 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執行各項管理事項…」,及第 5 條規定: 「中央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二、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三)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本件肇事地點之管理機 關應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2.次按前揭海堤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款規定:「本辦法用詞含 義如下:一、海堤:建造在沿海之堤防及其所屬防洪、禦潮閘門 或其他附屬建造物或建於沿海感潮範圍內之河口防潮堤或其他以 禦潮為主要目的之各種防護設施。」本件松子溝橋,揆其設置目 的及作用言之,係網寮海堤與白水湖海堤之連接橋樑,係屬海堤 之延伸。而松子溝橋旁之水門亦為將海堤連接之禦潮設施,均為 海堤設施。經濟部以 96 年 5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096202032 70 號函核定將松子溝橋暨其水門劃出海堤區域,不符前揭海堤 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款規定。故第五河川局與嘉義縣政府於 96 年經多次會議仍未取得共識。嘉義縣政府於 97 年 1 月 24 日由嘉義縣前縣長陳○○及現任縣長張○○(時任立法委員 )拜會水利署署長,亦提出相關檢討建議;並獲 2 點決議:( 1) 擇期由水利署勘測隊、五河局及縣政府實地會勘後,再決定 是否係屬海堤範圍。(2) 管理權責,由水利署以通案方式檢討 後(經費、權責)再據以辦理。況迄最近一次協商會議,第五河 川局 101 年 4 月 10 日水五規字第 10103010980 號函檢附 之同年 3 月 21 日紀錄結論,以「縣管區域排水松子溝…其管 理目前仍由第五河川局負責,俟日後第五河川局與嘉義縣政府另 案取得共識後再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3.另按排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排水設 施,指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排洪功效,所興建之水路、滯洪池 、抽水站及閘門等建造物。」如前所述,松子溝橋暨其水門南側 道路為連接海堤所設置。而該縣松子溝區排於北面及南面白水湖 皆各設有抽水站,係以抽水站為主要排水設施,故非主要經由松 子溝排水出口閘門排放,是嘉義縣政府非系爭設施之權責管理機 關。 4.東石鄉公所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以嘉東鄉建字第 101001415 0 號函,通知第五河川局,事故地點路面落差極大,已危害村民 行車安全;並請第五河川局儘速辦理改善事宜;第五河川局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水五管字第 10150208200 號函復,將彙 列 102 年度海堤維護計畫辦理。 5.依據海堤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其中第 4 款:海堤區域 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本案松子溝橋及水門 係屬海堤,故應依同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 中央管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 (四)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如附件 5): 1.因 101 年 12 月 17 日東石鄉網寮村長及掌潭村長反映雲嘉河 口松子溝堤防道路路面落差甚大,經東石鄉公所現場勘查,松子 溝堤防道路路面落差屬於松子溝橋之伸縮縫與堤防道路連接的落 差,該橋於 83 年由經濟部水利署之前身臺灣省政府水利局所建 造,且並無與該所有移交之相關紀錄,故管理維護並非該所權責 ,該所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函文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儘 速辦理改善,而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函復(水五管字第 10150208200 號)將松子溝堤防道路路面 落差改善彙列 102 年度海堤維護計畫研辦,既經濟部水利署第 五河川局有將該路段納入 102 年度海堤維護計畫內,所以該松 子溝堤防道及所相連的松子溝橋實屬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管 轄之海堤權責。 2.因松子溝橋為網寮海堤與白水湖海堤之連接橋樑,且部分橋墩結 構與海堤及防潮閘門共構,另松子溝橋旁之水閘門及水閘門機房 均屬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所管轄,且現場該路段均與水閘門 及水閘門機房相連接,故該松子溝堤防路段應為連接海堤作為防 潮效用及操作水閘門之用途,實屬海堤及防潮閘門整體範圍,松 子溝橋及堤防道路均屬「海堤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之水防道路 」為海堤整體設施,非屬一般村里聯絡道路,故管理維護並非本 所權責,且本所亦從未於該路段鋪設瀝青混凝土。經濟部水利署 第五河川局應為松子溝橋及該路段水防道路之權責機關。 (五)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如附件 6):確認本件事故發生地點係距 松子溝橋南端伸縮縫 24 公尺處。 三、本部謹就各相關機關上述意見及 102 年 5 月 1 日下班前所提資 料,研提意見如下: (一)按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依第 3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 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 2 項)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 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 3 項)」 本條所稱之「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 主張之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 確定之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之損害,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 視其所主張之事實是否符合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為斷 。合先敘明。 (二)又本法上開規定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 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惟如有發生無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 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時,始由事實上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件事故發生地點所在之松子溝防汛道路,雖未在經濟部 96 年 5 月 8 日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且依經濟部水利署上述意見,經濟 部 96 年 5 月 8 日公告劃定之海堤區域,符合海堤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7 款,似認為松子溝防汛道路不適 用海堤管理辦法。惟查松子溝防汛道路係於 83 年由前臺灣省水利 局建造完成,有關其設置目的為何及後續有無移交相關權責機關管 理等節,因經濟部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均未能提出相 關事實或證據,從而該防汛道路設置後,其管理機關亦應認定為前 臺灣省水利局,復因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經濟部水 利署承受臺灣省水利局之業務,且與松子溝防汛道路相連接之網寮 海堤、白水湖海堤及松子溝排水出口閘門均係由經濟部水利署第五 河川局管理,故本件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 (三)至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實體要件是否具備;其他機關有無共同侵害 之責任原因等,係屬責任分擔或後續求償問題,與受理國家賠償義 務機關之確定無涉,附為敘明。 四、檢附說明二之附件資料影本各乙份。 正 本:行政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