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5.09 法律字第1020350462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要 旨:
政府機關無法律授權要求企業捐款或回饋金,企業不因此負擔義務。另 如政府機關接受捐款與後來作成之行政行為有不當連結或行為本身違法 ,得追究涉及公務員之責任
主 旨:監察院函貴總處,就雲林縣政府於台○麥寮六輕廠連續發生工安事故後仍 接受台○企業捐款,及收取台○等國營事業數億元回饋金,均未送議會審 查監督及未作為環境改善及補償受害居民之用乙案之審議意見,謹就監察 院調查意見二所詢「各級政府若無法律授權,而主動向企業要求提供回饋 金,有無觸犯現行法律」部分,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2 年 3 月 29 日主預督字第 1020051659 號書函。 二、本部 101 年 12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10311750 號函仍請參照。 三、按政府機關在無法律授權依據之情況下,主動向企業要求捐款或「回 饋金」,對企業並無任何拘束力,企業並不因此負擔任何義務,合先 敘明。至政府機關在無法律授權依據下接受企業捐款或「回饋金」, 因未有法律就上開款項之支用程序與目的等事項為規範,難認違反相 關行政法規,但如其接受捐款之行為與行政機關嗣後作成之行政行為 間有不正當或不合理之連結,或該行政行為本身之作成有違法等情事 ,應視個案具體事實,由權責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所涉之公務員是否 失職、違法或負有行政及刑事責任,尚難一概而論。 正 本: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