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營建署 102.04.11 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3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當包括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等資料,並參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 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 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全文內容:有關台端詢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簽到 名冊應記載事項為何一案 一、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一節,按本署 99 年 5 月 13 日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30181 號書函(如附件 1)釋略以:「『議事紀 錄: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左:(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六)請假人姓名。(七)主席姓名。(八)記錄 姓名。(九)報告事項。(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無此項目者,從略。)(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十 二)其他重要事項。』為會議規範第 11 條第 1 項所明定,故管理 委員會會議紀錄當包括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等資料。」 二、另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應載明事項一節,本署 95 年 10 月 5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50051252 號書函(如附件 2)已有明釋。 三、另公寓大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一節,請參照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19 條、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 規定,另須注意該法第 5 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