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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3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規定參照,國外服飾商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
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至國外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蒐集與國際傳輸,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
約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主    旨:有關西班牙辦事處代詢西班牙服飾商 M○○  擬發行 M○○  貴賓卡,其
          收集處理及傳送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7  日經商字第 1020241285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
              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
              係。…。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第 2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一、……。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為之。本件關於西班牙
              服飾商 M○○  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
              至西班牙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加盟商)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國際
              傳輸(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本法第 2  條第 6
              款規定參照),應符合上開有關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
              類似契約之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三、另本法第 2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一、…。三、接受國
              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四、
              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係法律賦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遇有該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時,對於人民自
              由權利限制之依據及裁量權。至於具體個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
              否限制,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又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尚可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禁
              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命令刪除個人資料檔案等處置,附
              為敘明。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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