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3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規定參照,國外服飾商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 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至國外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蒐集與國際傳輸,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 約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主 旨:有關西班牙辦事處代詢西班牙服飾商 M○○ 擬發行 M○○ 貴賓卡,其 收集處理及傳送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7 日經商字第 1020241285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 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 係。…。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第 2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一、……。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為之。本件關於西班牙 服飾商 M○○ 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 至西班牙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加盟商)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國際 傳輸(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本法第 2 條第 6 款規定參照),應符合上開有關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 類似契約之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三、另本法第 2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一、…。三、接受國 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四、 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係法律賦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遇有該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時,對於人民自 由權利限制之依據及裁量權。至於具體個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 否限制,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又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尚可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禁 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命令刪除個人資料檔案等處置,附 為敘明。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