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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102035061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等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則為個資法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
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業務分工為之
主    旨:所詢有關汽車貸款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4  月 12 日府授法消字第 1020062497 號函。
          二、按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
              ,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
              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
              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因此,個資法規定各該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本部則為個資法之法律解釋主管機關
              。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
              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有關貴
              府所詢「汽車貸款業」所營業務,如屬動產擔保交易事項,其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如屬經營當舖業務,則以內政部為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至於「融資公司」之業務因尚無專法規範,參酌台北市
              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報告資料,係屬租賃業。其中機械設備租賃業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運輸工具車輛之營業性租賃(交通運輸
              及租賃業)則由交通部主管。爰貴府所詢「融資公司」為無擔保品之
              信用貸款行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乙節,此涉及該公司所營事
              業之事實認定,宜先釐清,如有疑義,建請洽詢經濟部及交通部表示
              意見,以臻明確。準此,本件建請貴府參酌上開說明,依個案事實本
              於受理陳情機關之權責審認之。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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