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4.09.29 台內地字第09400706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
要 旨:
第二類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 資料,故若屬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者,自得自行申請,應無須提供第一 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之謄本
全文內容:第一類之電子資料登記及地價謄本,係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本人之統一編 號,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 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第二類之電子資料登記及地價 謄本,係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土地登 記及地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