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字第1020057179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參照,私立學校,雖然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
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私立學校在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時,為避免其割裂適
用該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故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
主    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私立學校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稱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事務所 102  年 5  月 10 日資字 102051001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
              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因此,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
              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本法之公務機
              關。至於私立學校,雖然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私
              立學校在適用本法時,為避免其割裂適用本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
              ,私立學校應屬本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本部 101  年 11 月 1  日
              法律字第 10103109040  號函、100 年 12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002
              5794  號函、100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00019039 號函意旨參
              照)。
正    本:林○○律師事務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