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28 行執法字第102005292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20 條等規定參照,行 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存款 債權,該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 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主 旨:有關貴會所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文各行政執行分署 之公文函例稿(di 檔)及附件檔(txt 檔)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為 明碼,而非隱碼,恐有達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4 月 12 日全內字第 1021000063A 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律疑義,前經本署報請法務部釋疑,業經法務部以 102 年 5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203504830 號函釋略以:本署所屬各分署依行 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 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 人之存款債權,該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之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 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之規定;金融機構依上開規定,回復本署 所屬各分署扣押之函文及附件檔中之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 ,而非隱碼,亦與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之規定無違。 惟請本署及金融機構依本法第 18 條及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指 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事項,或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防 止義務人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語。準此,旨 揭法律疑義核與本法無達,是請貴會依前開函釋意旨,轉知所屬會員 機構配合辦理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復作業。 三、檢附法務部前揭函乙件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法務部資訊處、含附件、本署所屬各分署 、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案件審議組、含附件、本署統 計室、含附件、本署法制及行政救濟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