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7.16 法律字第1020013408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檔案法第 2 條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 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主 旨:有關貴總處來函詢問人民申請複製財政部 52 年 9 月 12 日開會通知單 及同年 12 月 30 日函有關美軍人員車輛肇事賠償辦法草案檔案副本一案 ,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2 年 6 月 24 日主預國字第 1020011144 號書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來函所詢旨揭資訊雖屬政府 資訊之一種,惟依檔案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 字資料及其附件。三、...。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 之檔案。」,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 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合先敘明(本部 99 年 2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07302 號函、99 年 9 月 27 日法律決 字第 0999040632 號函參照)。 三、依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 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 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 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 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來函所詢旨揭資訊是否符合 上開規定而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資 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認定之。 正 本: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一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