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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05 金管保壽字第102109123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要  旨:
保險業因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
關資料庫,係為執行法定及法規命令所定義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情形,依法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非必須經當事人
之同意
主    旨:所詢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
          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102  年 6  月 3  日富壽放款字第 1
              020001546 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
              理辦法」授權母法(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第 1  項)之立法意旨
              ,在於為使保險業之放款及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合理配置,並分散保
              險放款之風險,其中就限額之限制在於避免保險公司因交易對手集中
              而有利益輸送之虞,並藉以降低保險公司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
              一關係企業間進行相關交易之集中度風險。
          三、為確保上開規定立意之落實,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
              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係為執行
              法定及法規命令所定義務,以管控風險,並保障保戶權益,符合個資
              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依該
              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為告知
              ;且符合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非必須經當事人書意。
正    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法務部、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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