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05 金管保壽字第102109123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要 旨:
保險業因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 關資料庫,係為執行法定及法規命令所定義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情形,依法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非必須經當事人 之同意
主 旨:所詢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 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102 年 6 月 3 日富壽放款字第 1 020001546 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 理辦法」授權母法(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第 1 項)之立法意旨 ,在於為使保險業之放款及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合理配置,並分散保 險放款之風險,其中就限額之限制在於避免保險公司因交易對手集中 而有利益輸送之虞,並藉以降低保險公司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 一關係企業間進行相關交易之集中度風險。 三、為確保上開規定立意之落實,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 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係為執行 法定及法規命令所定義務,以管控風險,並保障保戶權益,符合個資 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依該 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為告知 ;且符合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非必須經當事人書意。 正 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法務部、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