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8.19 法律決字第1020062776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該條規定既係以偵審之特別事由為基礎, 所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指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法 官或檢察官而言
主 旨:有關台端所詢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適用對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台端 102 年 8 月 5 日致本部書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 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基於審判及追訴職務之特性 所為之特別規定,以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司法院釋字 第 228 號解釋參照)。本條規定既係以偵審之特別事由為基礎,所 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指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 法官或檢察官(包括依軍事審判法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軍事審 判官或軍事檢察官)而言。 正 本:楊○○君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