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字第102035094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19、20 條規定參照,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
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
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
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
,即得於其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主    旨:有關民眾反映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需填寫領獎收據,涉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7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204582280 號函。
          二、按貴部(包括受貴部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代發獎金單位
              )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得否蒐集、處理及利用中獎人之個人資
              料乙節,仍請參照本部 102  年 1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100261220
              號函(諒達)所示意見。
          三、次按個資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五、經當
              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民眾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向行政機關請
              求發給獎金,應屬公法法律關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簡字第
              380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代表領
              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人
              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
              約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69) 之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
              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即得於其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
              及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至於如何加強營業人辦理代為兌領獎金業
              務之相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事涉貴管稅務事項,宜請貴部
              本於權責審酌之。另建議貴部加強宣導民眾認知營業人代客兌獎之性
              質,俾使民眾自由選擇統一發票兌領獎金方式,以保障民眾權益。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