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字第102035094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19、20 條規定參照,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 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 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 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 ,即得於其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主 旨:有關民眾反映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需填寫領獎收據,涉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7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204582280 號函。 二、按貴部(包括受貴部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代發獎金單位 )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得否蒐集、處理及利用中獎人之個人資 料乙節,仍請參照本部 102 年 1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100261220 號函(諒達)所示意見。 三、次按個資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五、經當 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民眾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向行政機關請 求發給獎金,應屬公法法律關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簡字第 380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代表領 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人 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 約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69) 之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 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即得於其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 及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至於如何加強營業人辦理代為兌領獎金業 務之相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事涉貴管稅務事項,宜請貴部 本於權責審酌之。另建議貴部加強宣導民眾認知營業人代客兌獎之性 質,俾使民眾自由選擇統一發票兌領獎金方式,以保障民眾權益。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