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銓敘部 102.08.20 部退二字第1023753770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軍公教及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10 年內 申請核給退休金、退職金、退伍金
全文內容:一、依考試院民國 102 年 7 月 18 日第 11 屆第 245 次會議決議,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 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 者,依 102 年 5 月 24 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 ,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 二、本部 97 年 8 月 13 日部退二字第 0972965796 號令釋及本部歷次 函釋與本令未合部分,同時停止適用。 三、102 年 5 月 24 日前,請求權時效消滅者,不適用本令之規定;本 令發布前已依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者,不再變更。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 本:考試院第二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國防部、考試院編纂室( 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公務人員月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