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9.12 法律字第102035066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 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 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 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 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主 旨:貴會基於監督市政需要,成立「瞭解警察局浮報加班費及警政風紀管理等 事宜專案小組」,請市警局提供「超勤加班費」等相關資料,涉及個資法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8 月 8 日嘉市議八法字第 1020001265 號函。 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有關貴會函請提供(即蒐集)資料部分: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公 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又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 15 條第 1 款、第 16 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 公務機關之職務: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 之委辦規則。」依來函所述,貴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之 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 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第 36 條第 2 款所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二、議決縣 (市)預算。…」之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之特 定目的(代號 175 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 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事務),故得於執行上開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惟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 料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參照)。 2.又據貴會來函說明四所述,本案允許市警局適當遮蔽足資識別特 定自然人資料或編碼替代。按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 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是以,貴會擬要求提供之資料,如經警局遮蔽足資識別特定自 然人資料或編碼後,而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並無個資 法之適用;反之,如該等資料經遮蔽或編碼後尚得識別特定個人 者,則仍應符合上揭個資法之規定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 料,合先敘明。 3.至來函另指出,貴會將於發掘不法情事後,再請市警局提供遮蔽 部分之資料或予以解碼乙節,查貴會如係為了解浮報加班費情事 ,並於查核上開遮蔽資料或編碼資料後,已能發掘不法情事,似 已達到行使地制法規定職權之目的,則嗣後貴會需再進一步蒐集 詳細之個人加班資料?其必要性為何(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 規定參照)?仍請再予釐清斟酌。 4.另個資法第 2 條第 7 款所稱「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 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準此,市議會屬於個資法規定 之「公務機關」,固無疑義,惟貴會依「嘉義市議會議事規則」 第 39 條規定成立之「瞭解警察局浮報加班費及警政風紀管理等 事宜專案小組」,性質為貴會內部之臨時性任務編組,並非「機 關」,是以,貴會如擬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仍應以貴 會名義為之,而非上開「專案小組」,併予敘明。 (二)有關警局提供(即利用)資料部分: 1.按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 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2.市警局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代號 002)所蒐集之人員加班 資料,如提供貴會作為監督審查之用,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 若其利用係落實民意機關之監督,符合上開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 第 2 款所定「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而得提供。 正 本:嘉義市議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