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10.08 法律字第102035110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2 條、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關 於國家賠償責任對於外國人係採相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是以二二八事 件受難者為外國人者,內政部如認為需參考該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法務 部敬表贊同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詢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是否 適用於外國人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6 月 4 日台內民字第 1020210294 號函。 二、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 條第 1 項 規定:「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 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就本條所稱「人民」是否及於外 國人,並未明確規範。惟參酌本條例修正意旨略以,本條例所稱受難 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 侵害,本質上係國家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又本條例針對補 償之成立要件、時效期間、舉證責任、決定機關、範圍及額度已為特 別規定,與國家賠償並無二致(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20 期,頁 40 至頁 41 參照)。另按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本法於外國 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 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關於國家賠償責任對於外 國人係採相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本部 89 年 5 月 29 日(89) 法律字第 018701 號函參照)。是以二二八事件之受難者為外國人者 ,貴部如認為需參考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