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8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下水道法第 8 條規定參照,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 ,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 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而 「指定下水道管理機關」行為,將使受指定機構負責下水道建設、管理事 宜,與行政協助並不相同
主 旨:有關屏東縣政府指定貴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大鵬灣風景特 定區內污水下水道開發建設管理單位,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1 項規定拒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0 月 16 日交路字第 1028200570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 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係指不相隸 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 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之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 為,並不生管轄移轉之情形(本部 93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3 0026466 號函參照)。次按「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 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必要時,得由當地政府、 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 」下 水道法第 8 條定有明文。依本條「指定下水道管理機關」之行為, 將使受指定之機構負責下水道之建設、管理事宜(內政部(85)台內 營字第 8572061 號函、新北市政府 100 年 9 月 15 日北府水設 字第 10012696301 號函參照),與行政協助並不相同。依來函所述 ,屏東縣政府針對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內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設置、 建設及管理業務,依下水道法第 8 條指定貴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下稱鵬管處)為下水道機構,依前開說明,既非屬本法 第 19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協助」,自無本法第 19 條之適用。 三、又依來函所述,鵬管處認其非下水道法第 8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 營事業機構」,且與屏東縣政府並無隸屬關係,屏東縣政府之指定似 於法不合乙節,因涉及下水道法之解釋,而下水道法之主管機關為內 政部(該法第 3 條參照),故有關該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公 營事業機構」之意義及屏東縣政府之指定是否合法等疑義,宜請下水 道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又如就管轄權仍有爭議時,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報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併予敘明。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