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8.30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96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人民向地政機關申請之案件,若有使用戶籍謄本之必要時,地政機關於受 理時應主動告知民眾或於相關文件特別敘明個人記事是否保留
主 旨:地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倘有使用戶籍謄本之必要時,請主動告知民眾 或於相關文件特別敘明個人記事是否保留,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本部 99 年 8 月 24 日台內戶字第 0990168699 號函辦理,並檢附 上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