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11.14 法律字第102006741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固非屬政府機關,惟若其有受政府機關依法規委託行使公權力 ,就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此時即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主 旨:有關貴社函詢受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社 102 年 11 月 6 日台祥行發字第 1020726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 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 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第 1 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 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 機關。(第 2 項)」是以,財團法人,尚非屬本法規定之政府機關 。惟貴社如有受政府機關依法規委託在行使公權力之情形,於本法適 用範圍內,就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即有本法之適用。貴社來函所 詢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要求代轉函文乙節,其法律性質為何,涉及 所適用之法規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宜請洽詢該署表示意見。 正 本: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