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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1.25 金管銀票字第102003212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同一關係人授信業務而取得特定自然人之資料,且逾
授信範圍內蒐集、利用該等資料者,若符合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時,得免
向當事人告知
主    旨:關於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同一關係人授信業務而徵提特定自然人資料所衍
          生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11 月 14 日票商會字第 1020000308 號函。
          二、參照本會 102  年 5  月 1  日金管銀合字第 10230001141  號函意
              旨,票券金融公司為遵循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0 條及「票券金融公司
              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
              規定」所定授信限額之規定,而取得該條所定特定自然人之基本資料
              ,並於同一關係人授信管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渠等特定自然
              人之授信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履
              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依該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符合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 6  款「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情形,非必須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正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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