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11.21 台內地字第09601750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確認徵收處分無效之處理程序,類推適用徵收失效之 規定
主 旨:有關貴處函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確認徵收處分無效之程序及原土地所有 權人死亡是否需由全體繼承人請求確認乙案 說 明:一、復貴處 96 年 8 月 24 日北市地四字第 09604430140 號函及 96 年 9 月 3 日北市地四字第 096321473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 權確認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 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次按民法第 828 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 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 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準此,被徵收土地 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應由全體繼承人提出請求確認。 三、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確認徵收處分無效案件之處理程序,類推適 用徵收失效之規定。本案黃○○君請求確認徵收處分無效乙案,請查 明後報部層轉行政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