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11.17 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8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 7 條規定公文書橫式書寫,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6 條之規定,修正「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駁回用語範例」部分內容
主 旨:修正「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駁回用語範例」部分內容及更正本部九十三年十 月十八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8602號函送附件格式及內容 (如附件),請查照轉行。 說 明:為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規定公文書橫式書寫、「土地登記案件補 正及駁回作業補充規定」之停止適用,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登記機關得製作送達證書,該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之規定,修 正「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駁回用語範例」部分內容及更正本部首揭函送附件 格式及內容。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