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11.17 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8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 7  條規定公文書橫式書寫,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6 條之規定,修正「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駁回用語範例」部分內容
主    旨:修正「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駁回用語範例」部分內容及更正本部九十三年十
          月十八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8602號函送附件格式及內容
          (如附件),請查照轉行。
說    明:為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規定公文書橫式書寫、「土地登記案件補
          正及駁回作業補充規定」之停止適用,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登記機關得製作送達證書,該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之規定,修
          正「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駁回用語範例」部分內容及更正本部首揭函送附件
          格式及內容。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