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102.11.11 臺教授國字第10201005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要 旨: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屬中央法規命令,效力 高於地方自治法規
主 旨:有關教師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滅或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取得 較高學歷申請復職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復 貴局 102 年 10 月 4 日桃教人字第 1020061831 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 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即申請復職。…(第 3 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 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服務之學校、機 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 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復職者,服務之 學校、機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申請復職。(第 4 項)前 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機構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 三、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師法… 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 定辦理。」 四、復查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 五、綜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屬中央法規 命令,其效力高於地方自治法規。 正 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國教署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