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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1.02 法律字第102035131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0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
參照,如拍賣交易詳細資料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
該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
則屬之;又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
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
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主    旨:所詢有關○○市果菜商業同業公會針對○○市果菜運銷公司拍賣交易詳細
          資料完整公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
          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8  月 19 日農糧字第 1021057838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
              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
              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
              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故旨揭交易資料詳細
              資料公開後,如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本法所
              稱之個人資料。惟蒐集者如將該交易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
              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而有本法適用。且該
              資料所歸屬之承銷人,如非現生存之自然人(例如為公司法人),亦
              無本法規定之適用(本部 102  年 8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2035088
              40  號函參照),先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
              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六、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之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
              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
              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四、末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交易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為之。
              供應人得指定最低成交價格。」「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將本場及其他
              重要市場之當日交易價格及數量,於市場內明顯處公告之。」「本法
              第 25 條所定拍賣、議價、標價及投標之開標,均應公開為之。」農
              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5 條、第 30 條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來函所述,○○市果菜運銷公司(即農產
              品批發市場)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農產品
              行情報導業務,將每日進場品名、成交量、平均價、上價、中價、下
              價、最高價、最低價等果菜交易資料,於該公司網頁公開揭露提供查
              詢,如貴會認其公開揭露之交易資料已足實現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
              條規定之「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之立法
              目的,則除具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 6  款事由外,該公
              司將拍賣交易詳細資料完整公開後,且該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
              、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者,似已違反本法第 20 條規定。惟因涉及
              具體個案事實,應由貴會本於職權,依上開規定自行認定之。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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