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1.02 法律字第102035131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0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 參照,如拍賣交易詳細資料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 該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 則屬之;又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 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 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主 旨:所詢有關○○市果菜商業同業公會針對○○市果菜運銷公司拍賣交易詳細 資料完整公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 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8 月 19 日農糧字第 1021057838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 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 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 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故旨揭交易資料詳細 資料公開後,如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本法所 稱之個人資料。惟蒐集者如將該交易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 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而有本法適用。且該 資料所歸屬之承銷人,如非現生存之自然人(例如為公司法人),亦 無本法規定之適用(本部 102 年 8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2035088 40 號函參照),先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 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六、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之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 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 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四、末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交易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為之。 供應人得指定最低成交價格。」「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將本場及其他 重要市場之當日交易價格及數量,於市場內明顯處公告之。」「本法 第 25 條所定拍賣、議價、標價及投標之開標,均應公開為之。」農 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5 條、第 30 條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來函所述,○○市果菜運銷公司(即農產 品批發市場)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農產品 行情報導業務,將每日進場品名、成交量、平均價、上價、中價、下 價、最高價、最低價等果菜交易資料,於該公司網頁公開揭露提供查 詢,如貴會認其公開揭露之交易資料已足實現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 條規定之「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之立法 目的,則除具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 6 款事由外,該公 司將拍賣交易詳細資料完整公開後,且該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 、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者,似已違反本法第 20 條規定。惟因涉及 具體個案事實,應由貴會本於職權,依上開規定自行認定之。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