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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12.17 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43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係類推適用民法
消滅時效之規定,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
,就具體個案判斷之;至於上開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
利應歸於消滅
主    旨:為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之地價補償請求權,其時效起算點及消滅時
          效完成後之法律效力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96 年 11 月 22 日院臺建字第 0960049753 號函
              交下貴府 96 年 6  月 25 日府地發字第 09630534110  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 96 年 7  月 2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47878 號函
              准法務部 96 年 10 月 02 日法律字第 0960029697 號函略以:「二
              、有關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乙節,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施
              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本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本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令規定者,得
              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則應
              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本部 90 年 3  月 2
              2 日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意旨參照)。準此,本件當事人地價補償
              請求權究係何時得行使,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審認之。三
              、另有關本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法律
              效力乙節,本部係採權利消滅主義,亦即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利
              應歸於消滅(本部 94 年 6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19919 號書
              函意旨參照)。至具體個案如經法院判決,自應受法院所表示法律見
              解之約束,併此敘明。」。
          三、查本案類似案例前經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484 號判決在案
              ,其判決理由與上開法務部之見解類似,故本案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
              劃地區之地價補償請求權,其時效起算點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
              力,請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及法務部意見,本於權責自行核
              處。
          四、至本部 92 年 7  月 2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83528-1 號函釋,
              將另案予以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五、檢附上開法務部函及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484 號判決影本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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