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3.24 台內地字第09700504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本人之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 予顯示,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 顯示。準此,如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涉有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 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者,應配合予以隱匿
主 旨:有關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下稱第一類謄本),請就本人 之外,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其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 項欄涉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予以隱匿,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96 年 12 月 27 日台內地字第 0960198582 號函續辦。 二、依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930074840 號函釋,為保護 個人資料,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分為二類:第一類,本人或 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 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 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第二類,任何 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之土地登記及 地價資料。是為符合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函釋規定,前經本部 9 6 年 12 月 27 日上開函規定有關第二類謄本隱匿其他登記事項欄所 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修正作業、增修相關程式及測試作業,合先 敘明。 三、至第一類謄本,依上述規定,本人之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 示,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 顯示,準此,基於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請就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 及管理者,其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涉有統一編號及出生 日期資料,配合予以隱匿,並請依本部 96 年 12 月 27 日上開函規 定,完成增修相關程式及測試作業,併於 97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