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1.17 法律字第102035147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18 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教育部蒐集大專 校院新生註冊率如為業務上統計資料,自為該法所稱「業務統計」,又該 等資訊是否涉及私立學校「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及提 供是否侵害權利等,屬涉事實認定,宜由教育部判斷;另得否主動公開, 除經當事人同意外,應由教育部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與「不公開 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個 案比較衡量判斷
主 旨:所詢有關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2 月 5 日臺教技(二)字第 1020171575 號函。 二、按「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 主動公開:…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政府資訊屬 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七、個人、法 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 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 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 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條款所稱「權利」應指依法所保護之各種權利,「競爭 地位」係指公平競爭關係下之地位,「其他正當利益」係指個人、法 人或團體經營事業所產生之重要知識、信用等正當利益,且所稱之法 人並不限於營利法人(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171 號判決 、本部 99 年 1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80035212 號函參照),合先 敘明。 三、貴部所蒐集之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亦屬政府資訊,如其為貴部業務 上之統計資料,自為政資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之「業務 統計」。惟究否涉及私立學校上開之「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 之資訊」,及若提供是否有侵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 虞,因涉事實認定,宜由貴部判斷之。至得否主動公開,除經當事人 同意者外,應由貴部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與「不 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 益」間,予以個案比較衡量判斷之。如經衡量判斷「公開資訊欲增進 之公益」大於「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 益」者,自得公開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