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2.02.04 主預督字第102010026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副縣(市)長及縣(市)政府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率團人員之禮品交際及 雜費類推適用「司長級人員」報支標準
全文內容:行政院 101 年 6 月 22 日函明確規範,縣(市)長得參照「次長級」 標準報支。又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20 點規定,地方政府係準用性 質,所稱「準用」係指就某些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 ,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查副縣(市)長及縣(市)政府政務職一級單位 主管(除主計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 ,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規定,其薪給支給分別參照簡任第 13 職等及第 12 職等,爰其禮品交際及雜費,仍宜類推適用「司長級人員」報支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