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1.23 法律決字第1030350068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19 條、律師法第 23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921 震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資料性質 屬政府資訊,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故 個案上得否依律師所請提供該等資料,應由地方政府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 否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為決定
主 旨:有關黃○○律師請求提供訴訟相對人 921 地震受災相關資料之適法性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所 102 年 10 月 21 日投市社字第 1020025536 號函。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 ,方得為之。按律師法第 23 條規定:「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 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 據。」故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而辦理訴訟或非訟業務,基於法律服務或 為履行與當事人間之委任契約關係之特定目的,其蒐集個人資料之行 為,應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稱「法律明文規 定」之情形(本部 102 年 10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203510680 號 函參照)。 三、復按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非有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為蒐集特 定目的外之利用。又 921 震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 等資料,為貴公所於職權範圍內所取得,性質上屬於政府資訊,故當 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 適用(如已歸檔,則優先適用檔案法)。從而,個案上得否依律師所 請,提供 921 震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涉及個人 之資料,應由貴公所審度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開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 ,及有無(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應不予 提供之情形以為決定。另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規定:「法院得囑託 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 查之義務。」是承審法院如依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請求,囑託有關機關 為必要之調查或提供訴訟上必要之資料,屬於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而得由個人資料保管及持有機關為特 定目的外之利用。 四、貴公所日後如有法規適用疑義時,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 意事項」第 20 點及第 18 點規定,先徵詢南投縣政府法制單位之意 見;如仍有疑義,再以書面敘明有疑義之法條及研析意見,賜函憑辦 。 正 本:南投縣南投市公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