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3035017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該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非指 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規定有所認知,故如行為人已知悉法 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即 已具備不法意識,即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
主 旨:有關貴部所詢殯葬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費用收取時點案,尚有部分涉及 信賴保護原則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1 月 4 日台內民字第 1020334005 號函及同年 12 月 3 日台內民字第 1020335249 號函。 二、有關貴部上開 102 年 11 月 4 日函研析意見,本部意見如次: (一)有關來函說明三(一)所詢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36 條規定,業者應依法提撥費用,至徵收機關之相關自治徵收法 規及基金成立程序尚未完成乙節,並非業者免予繳交相關費用之信 賴基礎;因此,「自本條例公布施行起,業者如未依法繳交相關費 用遭處行政罰時,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 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乙節: 按行政罰法第 8 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 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 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 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 (違法性認識),即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本部 99 年 2 月 22 日法律字第 0999005633 號函、95 年 10 月 5 日法律 決字第 0950037688 號書函參照)。殯葬管理業者屬專業從業人員 ,應較一般人能注意了解其專業領域所適用之法規,且貴部 102 年 6 月 21 日台內民字第 1020235469 號函說明四已提及「…已 有部分業者向主管機關繳交…」,故本件應非屬「不知法規」之情 形。至本案有無信賴保護情形,仍請貴部參酌本部 102 年 10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630 號函說明二意見,本於權責審認。 (二)有關來函說明三(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疑義部分: 按本件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部分,本部業於 102 年 10 月 21 日以法律字第 10203511630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本部 見解尚無變更,仍請參酌。至本次來函說明三(二)所述:「…行 政機關『正式函請』業者計算法定繳交金額、繳交相關交易資料, 並依法繳納相關費用,應係為實現請求權所作之行政處分,自得中 斷時效…」乙節,未見詳細資料可供研判,是否符合「為實現該權 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要件而有中斷時效之效果,有待釐清。至若 非行政處分,而屬催繳之通知,則依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行政機關 催繳之通知,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惟如於請求後 6 個月 內並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自不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類推適用民 法第 130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342 號判決參 照),請併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