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208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 ,政府單位採取便民措施在資訊網路上提供「船名」、「船籍國」及「船 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性質屬船舶資料及船務代理公司資料,非屬現生 存自然人資料,故尚無該法適用餘地,惟宜審酌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形
主 旨:關於向公眾揭露船舶有無經船務代理業代理之資訊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適用相關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1 月 13 日航企字 1031510009 號函。 二、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 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 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定有明文 ;又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 人。」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 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 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是本法 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現生存之自然人之資料, 且該資料之歸屬者,若非屬現生存之自然人(如公司法人),則無本 法之適用(本部 103 年 1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203513180 號函 參照)。依來函所述,貴局採取之便民措施係在資訊網路上提供「船 名」、「船籍國」及「船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核其性質屬船舶資 料及船務代理公司(法人)之資料,非屬現生存之自然人之資料,尚 無本法適用餘地。惟貴局公開旨揭政府資訊,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 用,宜請審酌本件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 形,併予敘明。 正 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