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1.15 農企字第103020028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農業用地倘已回填土方,地方政府基於行政審查之需要,要求行為人 檢具檢測報告等佐證文件,作為裁量審認之參據,應屬適法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農地未經申請許可填土,民眾質疑恐造成污染,地方政府應 如何管制及審認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1 月 2 日府農農字第 1030001053 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之填土,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 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至農業用地 從外地移入土石回填並整地種植農作物之處理,應就個案事實就農地 立地條件是否確有進行回填土石之改良必要,土石回填施作是否符合 農業生產之合理需求及最終使用目的確供農業使用等方面綜合研判等 審認原則,查前經本會多次函釋在案(如本會 97 年 3 月 11 日農 企字第 0970010646 號函及 100 年 4 月 7 日農企字第 1000118 756 號函等諒達),請惠予查參。 三、有關農業用地倘已回填土方,貴府基於行政審查之需要,除依前開原 則審查外,擬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 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另要求行為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 8 月 16 日環署土 字第 1020071220 號函示,檢具該署認證之檢測機構以該署環境檢驗 所公告之標準土壤採樣及重金屬檢測方法進行採樣之檢測報告等佐證 文件,作為裁量審認之參據,應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