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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32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內
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加
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法律明定業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
「增進公共利益」(社會保險)規定
主    旨:貴會函詢農會使用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查詢農民健
          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之加保農地地籍資料,而清查農會會員資格
          以確認其申請參加農保資格,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規定
          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03 月 12 日農輔字第 1030022190 號函。
          二、關於農會蒐集、處理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
          (一)被保險人為非農會會員:
                按農會基於辦理「農民保險」之特定目的(代號 031),依據農民
                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第 5  條、第 8  條規定,及
                該條例第 5  條第 6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4  款規
                定、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於
                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必要範圍內
                ,當得蒐集、處理農保被保險人之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俾審查核對
                及清查農保被保險人有關非農會會員之加保資格。
          (二)被保險人為農會會員:
                次按農保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農保被保險人除上開非農會
                會員外,尚包含農會會員,其加保係以具農會會員資格為前提要件
                ,而農會會員資格係明定於農會法授權訂定之「基層農會會員資格
                審查及認定辦法」,依上開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農會平時
                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基於「法人對會員之內部管理」
                (代號 052)之特定目的,本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本部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律字第 10100113630  號函意旨參照);且農會同時基於辦理「
                農民保險」之特定目的(代號 031),依農保條例第 8  條規定,
                於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必要範圍
                內,亦當得蒐集、處理農保被保險人之加保農地地籍資料,而清查
                農會會員資格以確認其申請參加農保之資格。
          (三)另農會應依本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被竊取
                、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包含建立查核控管機制;貴會基於農
                會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依本法第 22 條至 27 條規定,
                監督管理農會妥善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併此敘明。
          三、關於內政部提供被保險人加保農地地籍資料:
              至於內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
              統以查詢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前開法律明定之業務
              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增進公共利益」
              (社會保險)之規定(註:貴會來函說明五所述涉及公共利益,應可
              認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等語,應屬誤繕)。
          四、末貴會若與內政部協商同意農會得直接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作業」系統,宜請注意「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
              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8  條第 5  項明定:「農會為審查農民
              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戶政及地政單位
              提供農民之戶籍及地籍資料。」滋生上開規定是否為限制農會直接向
              地政機關請求提供非農會會員資料特別規定之疑義,爰建議貴會配合
              旨揭資料查詢方式之變革,修正上開規定。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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