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5.06 法律字第103035057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 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 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 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隸屬不同行政主體各級政府或行政機關間,地 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行 政救濟體系及國賠償責任歸屬;另「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 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 充性協助輔助行為,故僅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亦不生 管轄權移轉情形
主 旨:函詢為處理依民法第 807 條第 2 項規定歸屬地方自法團體之拾得物, 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請求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提供協助, 由其處理拾得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4 月 17 日府財產字第 103008927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 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即「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 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 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之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 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參本部 90 年 8 月 17 日法律 字第 021655 號函)。惟上開條文所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係指 同一行政主體之不相隸機關間委託之情形(本部 90 年 10 月 16 日 法 90 律字第 037649 號函參照);至於隸屬不同行政主體之各級政 府或行政機關間,依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94 年度第 5 次諮詢會議研 議之結論,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 自治監督體系(含民意機關之監督)、行政救濟體系及國賠償責任之 歸屬。次按本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 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第 2 項 本文)... 」即「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之機關間,基於請求,由 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之行為,提供補充性 協助之輔助行為。故行政協助僅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 為,亦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情形(參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3 版,頁 107、本部 90 年 8 月 17 日 90 法律字第 021655 號及 9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70047683 號函)。又 縱得為權限委託或得請求行政協助,對受委託或受請求者而言,並非 強制或義務,仍應由雙方協商之,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貴府可否請求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統一處理歸 屬於貴府之遺失物,包括辦理遺失物之存放、銷毀、變賣、拍賣、捐 贈或解繳縣庫等作業乙節,上開事項是否屬貴府本於公有財產管理機 關應辦之公權力事項?抑或屬私法行為?如屬公權力事項,依上開說 明,貴府與航警局係隸屬不同行政主體,尚不得依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為權限委託。又倘為行政協助,則貴府請求協助之事項是否為航警 局之職權範圍?又來函所述「協請航警局統一處理歸屬於桃園縣之遺 失物」與行政協助係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是否相符?另貴府就公 有財產之管理、處分,有無自治法規之特別規定?以上疑義,請貴府 先洽貴府法制單位及航警局釐清。 四、末按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 「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 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 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 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準此,貴府如業務上 有需要,請先徵詢上級機關有無類似案例之處理意見,並洽請貴府法 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適用法律之疑義,再由貴府依上開規定敘明 各種疑義、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 釋復。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